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余某为阻止周某驾车逃逸采取的自助行为虽有超过必要限度,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余某具有伤害周某的主观故意以及实施了殴打等主动加害行为,故判决余某与周某按照30%:70%的比例承担周某的损害后果。
我国法律此前并未规定民事自助行为,但其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均可构成侵权法理论上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相关案例时,通常是对必要限度内的自助行为予以承认,进行免责。
民法典规定了“自助行为”制度,填补了这一方面的立法空白。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民事自助行为免责需要具备三个前提条件:
(1)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2)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不超过必要限度,超过必要限度的构成侵权行为。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受害人在采取自助行为后,拥有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行为后义务。最终“侵权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须由公权力机关介入认定,各方行为的认定和处置须由公权力机关实施,这点容易被受害人忽略。
民法典增加的自助行为的规定填补了法律的空白,既有利于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更好且更有效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公权力机关节省在民事纠纷中追查当事人等环节所耗费的公权力资源,也利于提高经济运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