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起来看看有关居住权的案例:
张三原配小李于十一年前因病死亡,留下7岁幼子,一年后张三与小芳再婚,再婚后为共同照顾好孩子,双方同意不再生育。再婚前,张三与小李在某中学有集资房一套,该房产证为区房管局颁发,现在学校统一换发市级不动产证书,这套集资房涉及到继承过户问题,小李健在的老父亲向小芳提出,如果新房产证变更到外孙名下,就同意放弃法定继承权。房产证过户到孩子名下虽然没有太大的争议,但继母小芳却对未来的居住问题感到忧心忡忡。继子虽然是她养大成人,但他未来的人生道路漫长,自己和张三就这一套住房,房子送出去了万一孩子不干正事,走弯路,父母后半辈子可怎么生活啊?
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权的规定,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居住权须订立书面合同,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这个集资房产权的一半份额属于张三,另一半是小李个人遗产,由配偶、孩子及父亲依法继承;其次张三和再婚配偶小芳可以附条件的将房产赠与给儿子,这个条件就是为赠与房产设立居住权,从而保障后半辈子的居住生活。
此外,之前常见的老人子女与保姆直接的房产纠纷:一位老人生前受到保姆多年精心照顾,他去世后保姆便居无定所了,或会被他的继承人从房中赶走,这成为一个常见的社会矛盾。但有了居住权规定之后,即将去世的老人可以为保姆设定居住权,既不影响继承人取得房产的所有权,也为照顾老人的保姆保有一份权益。
在设立居住权时,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合同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居住权期限;
5.解决争议的方法
此外,居住权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不得转让、继承。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居住权无偿设立,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笔者建议在订立书面的居住权合同时,最好有专业人士的辅导,可以最大程度上地减少日后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居住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需要留心的是,日后承租住宅、购买住宅,尤其是购买二手房时,还需要注意查询相关房屋是否已登记了居住权。如果房屋已被设立了居住权,承租人要看居住权合同或者遗嘱中是否同意在特定时段对外出租,而购房者则需要考虑到居住权存续期间内自己无法占有、使用该房屋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