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起来看看民法典物权编的案例普法
张三:小李,我们小区外墙的墙皮已经开始脱落了,安排人来修了吗?
李四:动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需要业主大会决定才可以,我们也做不了主。
张三:但很多业主都在国外,达不到业主共同决定程序的条件,该怎么办?
王五:大爷您先别着急,上次社区的居委会不是来帮忙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吗?紧急情况下,业委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由于筹备业委会引发的开发商与业主纠纷、物业与业主纠纷等层出不穷,比如郑州某小区25名业主因未按时交纳物业费,筹备业委会过程中候选人资格被卡,并由此引发了行政诉讼,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为了进一步解决这个问题,民法典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给予之前仅是“街道办助手”的居委会以独立的法律地位,有助于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民法典不但增加了居委会的指导义务,解决实践中群众反映的业委会成立难问题,而且还新增了紧急情况下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条款。常规的业主共同决定程序存在表决难、耗时长的问题。在需要紧急维修的设备故障时,无法及时动用公共维修资金解决难题。民法典新增的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就是为了能够让公共维修资金在紧急情况下用起来。
此次民法典还明确和扩大了业委会在社区治理中的权重,《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让业委会可以很好地制约那些拒不执行决定的物业公司、部分业主,从而达到社区治理的目的。但我们也仍需警惕,如何防止业委会的不作为和乱作为,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督,这都是后续立法中需要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