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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小小骑缝章 具有大作用
时间:2021-06-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合同上加盖骑缝章是法律界保持合同各页同一性的常见方式,也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控方式。若忽视这个细节,很可能给己方造成严重后果。

● 案件回顾●

2021年1月,应城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某建设工程公司诉某盐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告建设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合同解除;2、要求被告盐化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50万元及利息;3、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盐化公司负担。原告提交的主要证据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在第2页明确约定施工范围为1号锅炉的拆除和再安装,其中拆除工程价款为80万元,再安装工程价款为158万元;第7页明确约定一方违约的,应承担工程造价5%的违约金责任。该合同尾页处有原被告双方签章和经办人签字,但骑缝处仅有原告建设工程公司签章。

庭审中,被告盐化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该合同是经原告篡改后的合同,理由是2019年2月签订合同时是先由被告在合同尾页处签章,然后将合同寄给原告签章,原告在合同尾页处和骑缝处签章后再将合同寄回给了被告。被告直到2019年4月中旬核对付款时才发现合同的价款和支付阶段条款与双方事先协商的不一致,因为当时双方协商的拆除工程价款是30万元,安装工程价款是208万元。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如其所述而不是如合同条款所述。且被告在庭审中自认,在2019年3月向原告支付了30万元后未再支付其他款项,因为双方对拆除工程价款的真实约定就是30万元,且因原告未继续施工,再安装工程已由被告转包给第三方且已施工完毕。

 

●法院经审理认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签章顺序无异议——是先由被告签章再寄给原告签章,原告签章后再寄回被告。在签章过程中被告作为商主体理应做好风险防控,通过同时加盖尾页章和骑缝章方式保证合同各页来自同一份合同。现被告仅口头声称合同寄到原告处后被原告篡改,但又未提供相反证据佐证。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根据合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下欠工程款50万元及利息,且被告自认剩余再安装工程已转包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完成施工,被告已构成实际违约,合同已无再履行必要。

基于以上理由,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支持了原告主张工程款及利息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商事交往中,商主体应做好合同管理和风险防控,并做好相关载体的归档管理,避免出现纠纷后因举证不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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