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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公民个人信息,岂容他人买卖
时间:2022-09-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胡某某在网络上一个叫做“发卡么”的自动发货平台上通过注册账号以每条0.1元至0.2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大量的微博账号(含密码),在“汇有钱”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后下载了“天天助手”APP,并在该APP上通过“汇有钱”账号进行登录,登录后通过微博账号注册的抖音账号点赞,点赞成功后“汇有钱”APP平台将点赞所得的钱打到胡某某注册的“汇有钱”APP账户上,共获利5500余元。其后,因注册的抖音账号过多,胡某某又将这些使用不完的抖音账号在“发卡么”平台上进行出售,共获利3500余元。

鸡泽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检察官说法】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方式、住址、账号密码等等。检察官通过此案提醒,高度发展的网络时代,微博账号和抖音点赞现象虽然司空见惯,但是大家在进行网络活动时一定要合法守规,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切忌像案例中的胡某某那样,因贪图小利而随意购买和出售他人的个人信息,以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酿成终身悔恨。

 

(鸡泽县检察院  唐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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