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张一(15岁)与李二是初中同学,在学校因琐事发生口角,张一叫上其朋友王三(16岁)放学后将李二约到偏僻处将李二打伤,李二因此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李二伤情为轻伤二级,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张一、王三父母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十余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经法院审理后,张一、王三最终以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轻伤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该案中张一、王三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是共同犯罪,刑法中规定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都属于共同犯罪,也就是在案件过程中发挥了作用,就要为整个后果承担责任,因此张一、王三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且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检察官提醒:青春期的学生情绪比较容易急躁,不能理性解决问题,动辄大打出手,对事件的严重性预估不足,往往造成严重后果,有的青少年被“哥们义气”蒙蔽双眼,进而做出出格的行为,走上犯罪道路,青少年一定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明辨是非,对错误的行为坚决抵制,远离喜欢打架闹事的朋友,在遇到事情后要冷静处理,同学之间发生矛盾及时向父母或者向老师说明,老师和家长不能解决的问题,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坚决避免自己通过武力方式解决问题。